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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审查工作中,如何处理与申请人或代理人的沟通,尤其是在意见答复阶段?请结合实际案例,说明沟通技巧和注意事项。

审协河南中心专利审查员难度:中等

答案

1) 【一句话结论】

意见答复阶段的沟通核心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条为准绳,通过专业、客观、礼貌的沟通,平衡保护权利与促进创新,确保审查意见清晰、可执行,同时维护审查工作的公正性”。

2) 【原理/概念讲解】

审查员与申请人的沟通是“信息桥梁”,目的是让双方信息对称:审查员传递审查意见的依据(如对比文件、法条),申请人反馈修改方案或疑问。类比:像医生与患者沟通病情——医生需清晰解释诊断依据(审查意见的依据),患者需反馈自身情况(申请人答复),共同寻找解决方案(修改或维持权利要求)。关键在于“专业解释+倾听反馈”,避免信息差导致误解。

3) 【对比与适用场景】

沟通方式定义特性使用场景注意点
直接沟通(与申请人)审查员直接与申请人沟通更直接,信息传递高效申请人直接参与(如个人发明人)需注意申请人专业背景,避免信息不对称;保持专业,避免个人情绪影响
间接沟通(通过代理人)审查员与代理人沟通通过代理人传递意见申请人通过代理人参与(如企业专利代理机构)代理人可能对技术细节理解偏差,需审查员确认反馈准确性;代理人可能存在利益冲突,需注意
主动沟通(提前沟通)审查员主动与申请人沟通预先了解申请人可能问题申请人答复前或修改过程中需注意时机,避免干扰申请人正常答复;沟通内容聚焦审查意见关键点
被动沟通(等待答复后沟通)审查员等待申请人答复后沟通申请人主动提出疑问或修改申请人答复中提出疑问或修改需及时回应,避免延误审查进程;保持耐心,倾听申请人反馈

4) 【示例】

案例:申请人针对审查意见(权利要求1未满足创造性,因对比文件1公开了技术特征X,且X是本领域常规手段)提出答复,主张权利要求1中X的改进是“非显而易见”的,并补充了实验数据证明。
审查员沟通步骤:

  1. 明确审查意见依据:邮件中说明“对比文件1公开了特征X(如‘通过参数Y调整的结构’),且X是本领域常规手段,权利要求1未解决技术问题(如提升效率20%),因此未具备创造性”。
  2. 询问补充证据:询问“您补充的实验数据如何证明X的改进是‘非显而易见’的?请说明数据表明X的改进带来了显著效果(如效率提升30%),而对比文件1未实现该效果”。
  3. 建议修改方向:建议“将X的改进具体化,例如‘权利要求1中,特征X为通过参数Y调整后的结构,其效果为提升30%’;请说明修改后权利要求是否仍被对比文件1公开”。
    示例请求:

“关于权利要求1创造性的答复,您补充的实验数据表明X的改进带来了显著效果。请说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是否仍被对比文件1公开?建议您将X的改进具体化,例如‘通过调整参数Y,使X的效果提升30%’。请于X日内回复。”

5) 【面试口播版答案】

“在意见答复阶段,沟通的核心是专业、客观,以事实和法条为基础。比如,当申请人提出新的技术方案时,我会先明确审查意见的依据(比如对比文件公开了某个特征,且该特征是常规手段),然后询问申请人补充的证据(如实验数据),解释数据如何证明非显而易见。接着,建议申请人修改权利要求,将新方案具体化,并说明修改后是否仍被对比文件公开。比如,假设申请人主张权利要求1的改进是‘非显而易见’的,我会发送邮件,明确指出对比文件1公开了特征X,且X是常规手段,权利要求1未解决技术问题,然后询问申请人补充的实验数据,并建议将X的改进具体化,比如‘通过调整参数Y,使X的效果提升30%’,最后说明修改后是否仍被对比文件1公开。这样既保持了沟通的礼貌和专业,又确保审查意见清晰,促进申请人理解并修改权利要求。”

6) 【追问清单】

  • 问:如果申请人情绪激动,比如认为审查意见不专业,如何处理?
    回答要点:保持冷静,先倾听其意见,解释审查意见的依据(法条和对比文件),避免情绪化回应,必要时建议通过代理人沟通,或提供书面解释。
  • 问:如何处理代理人的专业意见,比如代理人提出与审查员意见相反的观点?
    回答要点:先确认代理人反馈的准确性(如代理人是否理解技术细节),然后与代理人沟通,解释审查意见的依据,共同分析技术方案,必要时要求代理人补充证据或修改意见。
  • 问:如果申请人答复中提出的问题,审查员无法立即回答,如何处理?
    回答要点:及时回复申请人,说明正在研究,并给出预计回复时间,保持沟通的透明性,避免申请人等待过久。
  • 问:在沟通中,如何平衡保护申请人权利与促进审查效率?
    回答要点:通过清晰、可执行的沟通,确保申请人理解审查意见,及时修改权利要求,避免不必要的反复,提高审查效率,同时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7) 【常见坑/雷区】

    1. 过于情绪化:在沟通中表现出个人情绪(如对申请人意见不屑一顾),影响审查公正性。
    1. 偏离法条:解释审查意见时未引用具体法条(如《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创造性),导致申请人误解依据。
    1. 信息不对称:未充分解释审查意见的关键点(如对比文件的具体公开内容),导致申请人误解审查意见。
    1. 忽略申请人合理意见:对申请人提出的合理修改建议不予考虑,导致审查意见被驳回或申请人不满。
    1. 沟通时机不当:在申请人答复前或答复中,过度沟通,干扰申请人正常答复,影响审查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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