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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结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新颖性),分析一个涉及抵触申请的案例,并说明在审查中如何判断该申请是否具备新颖性。

审协河南中心专利审查员难度:中等

答案

1) 【一句话结论】
如果申请存在抵触申请,且抵触申请在申请日之前公开了与该申请技术方案相同或实质相同的技术方案,则该申请因抵触申请不具备新颖性,除非存在法律或技术上的例外(如创造性、公开日计算错误等)。

2) 【原理/概念讲解】
老师来解释下核心概念:

  • 新颖性:根据《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是指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技术方案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简单说,就是“申请日之前,技术方案没被公开过”。
  • 抵触申请:是新颖性判断中的特殊“先有技术”,指申请日以前已经公开的、与该申请技术方案相同或实质相同的技术方案。相当于“针对这个申请的‘特定对手’”,是新颖性判断的“例外项”,因为它的公开日早于申请日,且直接针对该申请的技术方案。
    类比:比如你考数学题,新颖性是“之前没人出过这道题”,而抵触申请是“之前有人出过一模一样的题,且出题时间早于你考试时间,直接针对你的题目”。

3) 【对比与适用场景】

概念定义判断标准适用场景注意点
新颖性(一般)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技术方案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公开日早于申请日,且技术方案不同所有专利申请需考虑公开的“时间点”和“范围”,如出版物、使用、口头公开等
抵触申请申请日以前已经公开的、与该申请技术方案相同或实质相同的技术方案抵触申请的公开日早于申请日,且技术方案相同/实质相同特定申请(当存在抵触申请时)需明确抵触申请的公开形式(出版物、使用、口头公开等),且公开日早于申请日

4) 【示例】
假设案例:

  • 申请日:2023年10月1日
  • 申请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一种无线充电器,包括线圈,其特征在于,线圈间距为5mm,工作频率为2.4GHz。
  • 抵触申请:2022年12月1日公开的专利(已授权),说明书公开“一种无线充电器,包括线圈,线圈间距为5mm,工作频率为2.4GHz”,且该抵触申请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

分析:抵触申请的公开日(2022年12月1日)早于申请日(2023年10月1日),且技术方案完全相同。因此,该申请因抵触申请不具备新颖性。

伪代码(请求书示例):

权利要求1:一种无线充电器,包括线圈,其特征在于,线圈间距为5mm,工作频率为2.4GHz。

抵触申请公开内容(说明书):

一种无线充电器,包括线圈,线圈间距为5mm,工作频率为2.4GHz。

结论:因抵触申请公开日早于申请日,且技术方案相同,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

5) 【面试口播版答案】
面试官您好,关于新颖性中的抵触申请,核心结论是:如果申请存在抵触申请,且抵触申请在申请日之前公开了相同或实质相同的技术方案,则该申请不具备新颖性。

首先,新颖性的定义是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技术方案公开过。抵触申请是针对特定申请的“先有技术”,相当于一个“特定对手”,它的公开日早于申请日,且直接针对该申请的技术方案。判断时,需确认两点:一是抵触申请的公开日是否早于申请日;二是技术方案是否相同或实质相同。

比如,假设申请日是2023年10月1日,申请的权利要求是“一种无线充电器,线圈间距5mm,频率2.4GHz”,而抵触申请在2022年12月1日公开了相同技术,那么该申请因抵触申请不具备新颖性。审查中,先检索到抵触申请,再对比技术方案,比如技术特征是否一一对应,是否属于等同替换(但抵触申请的公开日早于申请日,且技术方案相同,通常直接否定新颖性)。

总结来说,抵触申请是新颖性判断中的关键例外,只要存在符合条件的抵触申请,新颖性就丧失。

6) 【追问清单】

  1. 问题:如果抵触申请的公开日和申请日非常接近,比如仅差几天,如何判断?
    • 回答要点:需精确计算公开日,若抵触申请的公开日早于申请日(哪怕仅提前1天),只要公开日早于申请日,就属于抵触申请,导致新颖性丧失。
  2. 问题:等同原则在抵触申请中是否适用?
    • 回答要点:通常抵触申请的判断更严格,若抵触申请公开了技术方案,即使申请的技术特征有细微差异,只要属于等同替换,也可能被认定为相同。但核心还是公开日和技术的对应性,若公开日早于申请日且技术相同,即使有等同,仍否定新颖性。
  3. 问题:如果抵触申请是国外公开的,国内审查时如何处理?
    • 回答要点:根据《专利法》,公开包括国内外出版物公开,所以国外公开的抵触申请同样有效,只要公开日早于申请日,且技术方案相同或实质相同。
  4. 问题:如何区分抵触申请和一般先有技术?
    • 回答要点:抵触申请是针对特定申请的“特定先有技术”,而一般先有技术是所有申请都要考虑的,但抵触申请的公开日更早,且直接针对该申请的技术方案,属于新颖性判断的“例外项”。
  5. 问题:如果申请中存在技术改进,比如在抵触申请的基础上增加了新的特征,是否可能具备新颖性?
    • 回答要点:若新增特征改变了技术方案的整体技术效果或结构,可能属于创造性,但新颖性判断中,若抵触申请的公开日早于申请日,且技术方案相同,即使有改进,若属于等同,仍不具备新颖性。

7) 【常见坑/雷区】

  1. 忽略抵触申请的公开日是否早于申请日,直接判断技术是否相同,导致错误结论。
  2. 将抵触申请与一般先有技术混淆,比如认为只要存在先有技术就否定新颖性,而忽略抵触申请的特定性(公开日早于申请日且技术相同)。
  3. 对“实质相同”的理解错误,比如认为只要技术特征有差异就属于不同,而实际上等同原则可能适用,导致判断错误。
  4. 忽略抵触申请的公开形式,比如口头公开是否算抵触申请,根据《专利审查指南》,口头公开属于公开方式,只要为公众所知,就属于抵触申请。
  5. 在判断时,未考虑抵触申请的公开日是否在申请日之前,比如假设抵触申请的公开日是申请日之后,而实际是之前,导致结论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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